第一条
为更好地依靠社会力量,推进园林绿地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公众园林绿化及环保意识,规范认种认建认养活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内的公园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等公共绿地及树木和公益林的认种认建认养活动。
本办法中城市绿地的认种认建认养是指以捐资助绿、以资代劳的形式,通过一定程序,自愿出资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或养护管理,并由市、区园林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认种认建认养者进行监督的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认种认建认养具体内容:
纪念林的认种;
绿地、行道树和公益林的建设;
绿地、行道树和公益林及其他树木的养护;
古树名木的养护;
园林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项目和内容。
具体实施范围由驻马店市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驻马店市园林管理局)确定,在政府网站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对外公布,供认种认建认养者选择。
第四条
认种认建认养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意愿自定、资金自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实施,认种认建认养活动不设资金限额,
公益性原则,认种认建认养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性质、权属和功能不因认种认建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
公开原则,认种认建认养活动及相关内容、实施成效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驻马店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驻马店市园林管理局)统筹组织认种认建认养活动,负责协调各区、各部门的认种认建认养活动,指导监管各区和市属公园的认种认建认养工作。各区、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认种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管各街道、社会单位的认种认建认养工作。
第六条
认种认建认养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家庭、团体或单位。
认种认建认养者可以单独出资、也可以联合出资实施认种认建认养。
鼓励学校和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城市绿地认种认建认养活动,可以学校、班级、共青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名义,也可以学生个人名义参加活动。
第七条
认种认建认养者有获得相关证明证书的权利;有跟踪监督所认种认建认养对象或项目内容的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权利;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者,享有相应的立(挂)牌权利。
认种认建认养者有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义务,不得擅自在绿地、公益林内以及借树木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标识、标牌等,不得擅自在绿地和公益林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各认种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有审定、维护标识、标牌的义务;有定期向认种认建认养者反馈认种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义务。
第八条
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开通并公布认种认建认养申请报名途径和相关事项,包括接受申请的专门电话、网站和地点。园林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当年的认种认建认养计划,包括可供认种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地点、规模、形式、所需资金等,在政府网站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对外公布。认种认建认养者通过公布的途径,报名申请,表达认种认建认养的意愿。
(一)认种认建认养者登记报名,填写认种认建认养绿地申请表。
(二)签订认种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认种认建认养的权利义务及认种认建认养的地点、期限、面积、株数、范围、内容、费用等。
(三)交纳认种认建认养费用,认种认建认养资金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到位,认种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应当出具相应的收款证明,并颁发荣誉证书。认种认建认养双方履行认种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
(四)按照约定实施绿地认种认建认养。
第九条
市、区级园林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认种认建认养工作的独立资金帐户,以收支两条线的形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能。
经费使用标准依据不同的认种认建认养项目内容而不同,绿化养护费用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养护定额和市场指导价为依据。其他项目以批准的项目概(预)算为依据。
第十条
立(挂)牌按绿地、树木和公益林规模及认种认建认养金额不同,设定不同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一年:
1、个人认种认建认养费达到100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认种认建认养费达到3000元以上。
2、认养单株古树名木且认养费达到500元/年以上。
3、认种纪念树、公益林1株以上。
4、认养树木的按50元/株.年计算;认养绿地的按10元/平方米.年计算;认种认建绿地的按现实定额计算。
认种认建认养标示牌一般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标示牌内容只包括认种认建认养者姓名或单位团体名称、认种认建认养期限和具体项目名称。
认种认建认养者对制作标示牌的材质、工艺、尺寸、内容有特殊要求的,需经绿地、树木或公益林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认种认建认养绿地由园林管理部门组织委托实施,认建城市绿地的规划方案及施工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经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认建城市绿地的施工建设也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完毕,按照规定办法进行验收或确认。
第十二条
认种认建认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认建认养期限一般为1-3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同一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有多人表达认种认建认养意愿的,可采用竞投的方式。优先考虑持续认养者。
因城市基础设施等需要确需占用、临时使用认种认建认养期限内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以“绿化行政审批决定书”为依据。临时使用绿地和公益林或临时迁移树木的,可在工程完工恢复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占用绿地和公益林的,认种认建认养双方可协商变更认种认建认养具体对象,认养期累计计算。
对认种认建认养绿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申报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和单位绿化的认种认建认养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驻马店市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认建认养荣誉证书
×××××:
感谢您关注和支持成都生态保护和国土绿化事业,感谢您参与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活动。
认建认养项目和内容:
认建认养金额: 元(大写: )
认建认养期限: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驻马店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签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李贞
电话:0396-2680079(2680097) 网站:
地址:驻马店市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驻马店市园林管理局)
附件2
认建认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扎实落实驻马店市绿地认建认养的相关规定,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绿化改善和提升,提高市民工作、生活品质,推进全市国土绿化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本着自愿、诚信、共建共享的原则,依据《驻马店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如下协议:
一、方式
1.认建( ) 2.认养( )
二、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可多选):
认建绿地名称 ,范围 ,绿地面积 平方米,认建金额 元。
认养绿地名称 ,范围 ,绿地面积 平方米,认养金额 元。
树木名称: ,株数 ,认建()认养()金额 元。
古树名木名称: ,株数 ,认养金额: 元。
其他绿化项目: ,认养金额: 元。
三、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 年 月 日至2 年 月 日。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及权利
1.双方签定认建认养协议后,甲方按所约定的认建认养方式委托乙方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
2.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认建认养资金交付乙方。若甲方未及时支付认建认养资金,乙方可决定本次认建认养活动终止并通知甲方。
3.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按绿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制作并树立标示牌。
4.乙方按甲方委托认建认养的要求完成委托期内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反馈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的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
五、双方违约责任
1.
2.
甲乙双方签署协议后,认建认养生效。
六、其它有关说明:
1.甲方认建认养期满后,如不续签协议,乙方将摘除标示牌,取消绿地(树木)挂牌、冠名;如想继续认养可续签(同等条件下享有对原认建设认养绿地树木的优先签约权)。
2.本协议未定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另作补充协议。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当地绿委办备案一份。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监督电话:0396-2680097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驻马店市绿地认建认养申请表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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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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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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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建认养 |
认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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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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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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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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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认养树木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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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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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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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认建(养)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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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建(养)人意见 |
(签章) |
主管部门意见 |
(签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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